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本公司),為響應政府提昇殯葬文化政策,特興建座落高雄縣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80號,命名為”高雄觀音山金寶塔”,專供置放骨灰罐位、往生牌位及長生祿位等。
    第二條: 為確保使用者與本公司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對本塔內部及外圍各種景觀設施之維護,特指定本辦法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條: 本辦法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暨台灣省喪葬設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使用本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使用權益

    第五條: 凡持有本塔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益,並持有權狀者為本塔塔位之權益人,其所持有之每張權狀代表所持有之每一個塔位。
    第六條: 本塔塔位均有其獨立編號,權益人可依本塔選位管理辦法,辦理選位手續。
    第七條: 已使用之塔位,不得要求更換及撤銷。

     

    第三章 申請使用

    第八條: 使用者,存放骨灰罈將依下列程序,並檢附各證明文件至本公司辦理。使用本塔位晉塔前三日,由申請人持其擁有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填具晉塔申請暨切結書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至本公司辦理。
    1. 政府機關核發之火化許可證。國外運回者,經海關發給之通關證明及國外發給之火化許可證。
    2. 遷葬證明書。
    3. 撿骨證明書。
    4. 死亡證明。
    5. 死亡者除戶之謄本
    6. 權益人與代辦人身份證與本公司印鑑卡相符之印鑑等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始發給"入塔證"即可晉塔使用。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塔各項設施時,應分別繳納骨灰罈塔位、長生祿位,每位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之永久管理費。並開立專戶儲存作為永久管理服務與清潔維護費用,由本公司負責執行(以上永久管理費收費標準,必要時將依每年實際物價指數上漲比例作適度調整另行公佈。)。
    第十條: 使用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罈、牌位,如果遷出原使用塔位者,應於完成遷出相關手續後始得執行遷出作業,塔位遷出時,不得請求退還永久管理費,但原使用者復位,得以免收。
    第十一條: 使用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罈、牌位,如遇政令變更或該建築不堪使用時,必須遷移者,經通知權益人前來洽辦,若逾期未來洽辦者,本公司得做權宜處理。
    第十二條: 使用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罈,其中如發現藏有違禁品情事,其責任由申請人與權益人共同負責,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三條: 本公司裝設於觀音山金寶塔,置架之各種規格為
    1. 骨灰罈(個人):高30公分、寬30公分、深30公分。
    2. 往生牌位、長生祿位(個人):高19公分、寬8公分、深3公分,使用者需依照上列所定規格尺寸,考量選購器皿,配合使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置使用登記簿永久保管,並電腦作業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1. 永久使用權狀編號
    2. 使用者塔位之編號
    3. 晉塔年、月、日
    4. 使用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死亡年月日、家屬聯絡地址及電話,或關係人之姓名、地址、通訊處及其與死者之關係
    第十五條: 凡進入本塔追思、祭拜或參觀者,應先至服務中心辦妥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本塔。
    第十六條: 本塔嚴禁煙火,一律不得於塔內燃放煙炮、燒香、燭、金箔等。本塔外另設置香爐、燒金爐、燃泡籠以確保公共安全,供佛區除外。
    第十七條: 本塔塔位框架、面版、均使用耐久性材料,除由本塔規定統一制式字體,內容外(姓名、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加貼飾物,以求整潔、莊嚴。
    第十八條: 本塔塔位除安厝開封外,不得私下開封,如需要開封時,應至服務中心辦理開封登記。如遇重大慶典節日,本塔暫停開封作業服務。
    第十九條: 本塔管理處得於特定區域及時間內管制進入人數,以落實管理品質。
    第二十條: 使用本塔塔位,由管理處派專人負責清潔、整理,經常監管維護。若遇有天災、人禍、戰爭、地變、自然耗損,非本公司人力可以預防及抗拒而導致塔位設施損壞、遺失者,本公司恕不負責賠嘗責任。若是人為管理過失所產生之損害,當依法鑑定責任後,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骨灰罈於晉塔前應嚴格密封,如有異味,得由家屬再作除味密封,以維持整潔。
    第二十二條: 晉塔者嚴禁吸菸、嚼食檳榔,且不可大聲喧嘩,以維護儀典氣氛。
    第二十三條: 客戶持有未晉塔使用之持有塔位,可自由轉讓或贈與第三者,但須向本公司管理部繳納過戶手續費及辦理移轉登記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客戶所持有之塔位,因故不能承受時得由繼承人承受。類似情形如發生於團體或機關持有者,可依該機關團體所出具可茲證明之事實文件,至本公司辦理資料移轉手續,其所需費用比照過戶收費,由承受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 辦妥晉塔使用手續,並繳交管理費後,由本公司發給電腦刷卡卡片一張,爾後進出憑卡認讀,如有遺失須向服務處提出申請。

     

    第五章 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塔常駐法師每日早、晚誦經;每月初一、十五日舉行上供以超渡亡靈。每年春秋兩季,擴大舉辦公祭法會,祈福追思拔薦。
    第二十七條: 本塔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非開放時間內除因舉行骨灰晉塔安厝儀式及本塔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於塔內逗留。
    第二十八條: 本塔有誦經服務,若要舉行個別法事誦經者,可先向服務中心洽辦,另代辦花燭、祭祀等專責服務項目。春秋二祭舉行法會時間,本公司將以專函奉告。

     

    第六章 暫厝使用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凡持有本塔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益,並持有權狀者為本塔塔位之權益人,其所持有之每張權狀代表所持有之每一個塔位。
    1. 所購塔位樓層箱禮尚未裝潢完成者。
    2. 晉塔時辰未到者。
    3. 晉塔手續未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