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管理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響應政府提昇殯葬文化政策,特興建座落高雄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80號,命名為「高雄觀音山金寶塔」,專供安厝骨灰罐塔位(以下簡稱塔位)、神主牌位(以下簡稱牌位)及長生祿位等。 |
第二條: | 為確保使用者與本公司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對本塔內部及外圍各種景觀設施之維護,特制定本辦法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
第三條: |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
第四條: |
凡取得本塔塔位、牌位者,其權利為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並以每張權狀表彰各該塔位、牌位使用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使用本塔塔位、牌位應遵守本公司所制訂之使用管理辦法及規範。第一款所指「永久使用權」其定義係指與寶塔結構同壽期。 |
第二章 使用權益
第五條: | 凡持有本塔塔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且登記為「權狀持有人」,即擁有該塔位、牌位之使用權益。 |
第六條: | 塔、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交付後,視同已使用。 |
第七條: | 已使用之塔位、牌位,不得要求更換。 |
第三章 申請使用
第八條: | 塔位、牌位使用依下列程序辦理:
1.須在晉塔、晉牌三天前辦理晉塔、晉牌手續,取得晉塔、晉牌證。 2.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證明(土葬撿骨)、遷出證明或政府相關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3.該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 4.權狀持有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5.檢附先人照片乙張(彩色或黑白皆可)詳如第14條第4款。 6.若非權狀持有人本人來辦理,則須委託代理人的身分證及印章,及本條第2、3、4、5款證件、資料。 |
第九條: |
塔、牌位管理費繳交辦法: 1.申請使用本塔各項設施時,應分別繳納管理費,塔位每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以一位先人計)。 2.購買一樓牌位每尊須繳納10000元管理費;其餘樓層每尊須繳納5000元管理費。 3.上述費用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範,設立專戶作為永久管理服務與清潔維護費用,並依法呈報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核備。 4.以上永久管理費收費標準,必要時將依每年實際物價指數上漲比例作適度調整另行公佈。 |
第十條: | 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罐、牌位,如欲遷出時,應檢附第8條第3、4、6款相關證件,辦理遷出手續及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得遷出。塔位遷出時,不得請求退還永久管理費,但原使用者復位,得以免收。 |
第十一條: | 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罐、牌位,如遇政令變更、天災、戰爭或該建築不堪使用時,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必須遷移者,由本公司通知權狀持有人前來辦理相關手續,若逾期未辦理者,得由本公司做權宜處理。 |
第十二條: | 塔位為專供先人骨灰存放之用,嚴禁他用(如違禁品、易燃物或寵物骨灰----等)若有違反此情事者,一經查獲,依法究辦。其責任由權狀持有人與委託代辦人負責。 |
第十三條: | 存放於本塔之骨灰罐,其最大規格如下
1.骨灰罐:高25公分.寬25公分.深25公分。 2.購買牌位者,由公司製作牌位一式。 請依第一款之規格選購骨灰罐,以利晉塔作業。 |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條: | 本公司設置「塔位、牌位晉塔申請表」以永久保管,且電腦登錄,記載下列事項:
1.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 2.晉塔位、牌位的年、月、日。 3.使用者姓名、出生、往生年月日,權狀持有人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4.提供生平事蹟資料及照片一式。 |
第十五條: | 凡進入本塔追思、祭拜、參觀者,請至服務台辦妥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本塔。 |
第十六條: |
1.嚴禁於塔內燃放煙炮、紙錢等易燃物。 2.為確保公共安全,本塔外另設置香爐、燒金爐(焚化紙錢)等供家屬使用。 3.為維護一樓大殿莊嚴,不開放家屬 擺放祭品,購買一樓牌位者,請將祭品擺放至二樓祭拜區。 |
第十七條: | 本塔塔位框架、面板,均使用耐久質材料,除由本公司統一制式字體(姓名、編號),不得任意更改、破壞或加貼飾物,以求整齊、莊嚴。若違反者,依法追訴及賠償。 |
第十八條: |
本塔塔位除安厝開封外,不得私下開封,如需要開封時,請至服務台辦理開封登記,且依第8條第3、4、6款檢附相關證件辦理。如遇法會節慶日,暫停開封作業服務。 |
第十九條: | 本塔管理處應視法會、慶典祭拜人潮情況,得於特定區域及時間內管制進入人數,以維護管理安全品質。 |
第二十條: | 本塔塔位,由本管理處派專人負責清潔、整理,監督維護。若遇有天災、地變、戰爭、自然耗損,非本公司人力可以預防及抗拒而導致塔位設施損壞、遺失者,本公司恕不負責賠償責任。若是人為管理過失所生之損害,當依法鑑定責任後,協商處理。 |
第二十一條: | 骨灰罐於晉塔前應嚴格密封,如有異味,應要求家屬自行除味密封後,方可晉塔。 |
第二十二條: | 本寶塔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禁帶寵物,且勿大聲喧嘩,以維護儀典氣氛。 |
第二十三條: | 凡持有未使用之塔位、牌位權狀持有人,得轉讓或贈予第三者,須向本公司管理部繳納過戶手續費及辦理移轉登記相關事宜。且依第8條第3、4、6款檢附相關證件辦理。 |
第二十四條: |
權狀持有人因故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機關團體因故須變更權狀持有人時,可依該機關團體所出具可茲證明之事實文件,請至本公司辦理資料移轉手續,其所需費用比照過戶收費。 |
第二十五條: | 辦妥晉塔手續,並繳交永久管理費,於晉塔後由本公司發予先人紀事卡一張,以利追思先人。若有遺失,須向服務台申請,並繳交相關費用。 |
第二十六條: |
各項手續辦理費用明細: 1.永久管理費,塔位每尊18000元,牌位一樓每尊10000元,其餘樓層每尊5000元。 2.過戶費1000元。 3.換狀費200元。 4.補狀費1000元。 5.牌位重刻費:正面1000元;背面500元(限5張以內,第6張以後每張200元計。) 6.木質牌座更新:1000元。 7.木質牌位遷出:1000元。 8.一樓琉璃牌位及14樓毘盧帽牌位遷出:2500元(每尊)、1000元(僅遷內頁)。 |
第五章 服務
第二十七條: | 本塔常駐法師每日早、午、晚課誦經;農曆每月十五日舉行「思親共修月法會」以超渡亡靈。每年春節、春、秋兩祭,擴大舉辦公祭法會,祈福追思拔薦。 |
第二十八條: |
1.本寶塔開放時間為: 星期日 ~ 五 上午8:30 ~ 下午5:00 星期六 上午8:30 ~ 下午4:30 除夕 上午8:30 ~ 中午12:00 春節時間 上午8:30 ~ 下午3:00 ( 大年初一 ~ 初三 ) ※非開放時間內除本塔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於塔內逗留。 2.辦公室服務時間: 星期一 ~五 上午8:30 ~ 中午12:00 中午12:00 ~ 1:00休息 下午1:00 ~ 5:00 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休假。 ※請於服務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
第六章 暫厝使用辦法
第二十九條: |
1.凡持有本公司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持有人,因故需辦理暫厝使用,得向本公司管理部申請切結暫厝手續及繳交費用(管理費及暫厝費)。 2.已購者暫厝時間一個月內免費,超出一個月則酌收費用每天200元。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
1.本管理辦法於民國106年6月7日修訂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2.本管理辦法於民國107年 6 月 8 日第二次修訂經主管機關備查核准,於民國107年7月1日起實施。 3.本管理辦法於民國108年 7 月 1日第三次修訂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行。 4.本管理辦法於民國110年 11 月 25日第四次修訂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行,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實施。 |